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区科级领导干部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委管理和区委组织部代区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为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管理单位。
第四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请销假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请销假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1、领导干部因公离开本区外出、因私请假3天以上(含3天,节假日除外)的,需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3天以内可口头请销假;参加省级以上会议或外派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等公务活动时间紧急的可口头请销假。
2、由组织部门统一安排的外出学习、挂职锻炼和因公、因私出国(境)请销假按《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铜组发〔2007〕28)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请假,由区委书记审批;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请假,由区委书记、区长审批。
乡镇(办事处)其他领导干部请假,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时间超过3天的,由区委组织部部长审批。
第七条 区级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党群口由区委分管常委审批,政府口由分管区长审批。时间超过3天的,党群口由区委书记审批,政府口由区委书记、区长审批。
区级部门及下属单位其他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时间超过3天的,党群口由区委分管常委审批,政府口由分管区长审批。
第八条 区人大、区政协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审批。
第九条 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由牵头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统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须到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销假程序
第十一条 请假到期后2日内,到区委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并向原审批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请假,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请假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期返回,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的,须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报告区委组织部,返回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请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处。并根据旷工情节轻重,3-5日的批评教育;6-10日的给予全区通报;10-15日的给予诫勉谈话;超过15日的按《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铜川市印台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铜川市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附:
铜川市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请假人 姓 名 | | 单位及职务 | |
外出地点 | | 联系电话 |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计 天 |
请假事由 | 年 月 日 |
单位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或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区级分管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区长意见 | 年 月 日 |
区委书记 意 见 | 年 月 日 |
销假情况 |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1、此表按请假审批权限审批;2、随表请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