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管理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人气:8687    发布时间:2008-03-26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地考察了解干部,强化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委管理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
  一、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
  二、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区委管理领导职务的干部均实行任职试用期:
  1、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职务;
  2、区法院、区检察院非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内设科级领导职务;
  3、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非选举产生的内设科级领导职务;
  4、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委管理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时间从试用任职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
  四、区委管理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五、区委管理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写出述职报告;区委组织部派人召开民主测评会进行考核;所在单位对其任职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写出书面鉴定,同时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意见。区委组织部综合民主测评情况和所在单位意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对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凡在试用期间进行年度考核,且年度考核时间距试用期满不到三个月,其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是否正式任职的依据,不再单独进行考核。由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向区委组织部写出鉴定和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意见。
   六、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提拔担任区委管理群团组织非选举产生的副职领导职务和区委管理科级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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