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在全区营造干字为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容错纠错工作遵循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抓早抓小着眼预防、挺纪在前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破解发展要素保障瓶颈或开展重要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可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容错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问责机关或部门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容错。
第八条 免责减责内容
(一)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选拔重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动态督导,及时责令纠错。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适当督导或诫勉。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最多不超过4个月。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充分听取容错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作证和辩护,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综合考虑,公正处理。
(四)容错教育并重。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受理机关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十一条 严明容错纠错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四)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十二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区委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