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
来源:本站    人气:4492    发布时间:2011-0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衡量发展成果、引领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发(2007)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乡镇(办)、区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渭北城郊型经济强区,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核的原则,以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努力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各乡镇(办)和区级部门的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表现。
  第四条  考核范围: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区上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和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将乡镇(办)党委和政府作为一个考核单位,制定一个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考核确定等次)。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审议提出各乡镇(办)和区级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协调作好全区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区委、区政府重点、中心工作和有关单项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细则;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党群口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乡镇(办)、区级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市上下达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各乡镇(办)、区级各部门的实际、“三定方案”规定职能分别确定(其中涉及经济发展指标,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由区政府党组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每年下达一次。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指标,依据各乡镇(办)、区级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指标,按照领导干部各自承担和分管工作职责细化分解确定。
考核的内容包括:各乡镇(办)、区级各部门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情况和班子、队伍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责任指标情况、德、能、勤、廉等综合表现情况。
  第七条  乡镇(办)考核内容分解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环境资源、社会安全、班子和队伍建设六项(包括22个子项)。具体包括:
  1、经济发展:生产总值(工业生产增加值、农业生产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果业产业化建设。
  2、社会发展:社会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人口出生率。
  3、人民生活:城乡居民收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
  4、资源环境:环境治理、节能降耗、土地管理、绿化造林。
  5、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
  6、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八条  区级部门考核的内容具体为:完成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市上对口部门下达任务和各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九条  年度考核量化得分实行百分制。
  乡镇(办)年度考核量化得分,包括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量化得分(占整个考核量化得分的85%),各方面评价量化得分(占整个考核量化得分的15%)。各方面评价包括本乡镇(办)民主测评、社会各层面评价和全区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各方面评价中三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30%的权重,社会各层面评价占30%的权重,全区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占40%的权重。
区级部门年度考核量化得分,包括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量化得分(占整个考核量化得分的85%),各方面评价量化得分(占整个考核量化得分的15%)。各方面评价包括本部门民主测评、区级分管领导及承担“一票否决”职责部门评价和全区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各方面评价中三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30%的权重,区级分管领导及承担“一票否决”职责部门评价占30%的权重,全区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占40%的权重。对窗口行业部门要开展民意调查,听取服务对象和群众的意见。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得分,包括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量化得分(占整个考核量化得分的85%),德、能、勤、廉等综合表现情况得分(占整个考核量化得分的15%)。主要通过民主测评和分管领导及承担“一票否决”职责部门评价体现。民主测评占60%的权重,分管领导及承担“一票否决”职责部门评价占40%的权重。
  第十条  各乡镇(办)和区级各部门工作受到省、市、区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本年度组织召开全省、全市经验交流现场会,乡镇(办)、区级部门交流介绍经验的,受到省、市、区主流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区级部门某方面工作在全市同系统排位处于最后两名的,领导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等,相应给予加分或减分。具体由区考核办收集汇总,研究提出意见后,提请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在当年十二月至翌年第一季度进行。在各乡镇(办)和区级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考核组,按照考核预告、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社会评价、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全区领导干部大会评价、综合分析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预告。通过张贴公告、新闻媒介发布消息等形式,在被考核的乡镇(办)和区级部门进行事前预告。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大会。由考核组作动员,接受考核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参加会议人员:各乡镇(办)一般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领导干部、机关全体干部、驻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行政村主要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区级部门一般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体机关干部、下属单位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包扶村的干部群众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由考核组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评价表》,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本乡镇(办)、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社会评价。在考核组的具体指导下,各乡镇(办)要组织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通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组织与会人员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及承担“一票否决”职责部门评价。对区级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组要征求分管领导评价意见。对区级部门和正职领导干部征求区级分管领导评价,对副职领导干部征求正职领导干部评价。承担“一票否决”职责部门的评价意见由区考核办进行收集。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谈话范围:各乡镇(办)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领导干部,各办(所、站)负责人,驻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级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部分机关干部。谈话率不低于参加工作报告大会全体人员的60%;区级部门为领导班子成员,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下属单位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机关人数(以实际参加工作报告大会人数为准)在10人以上的谈话率不低于参加工作报告大会总人数的60%,10人以下的谈话率要达到100%。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查阅资料。由考核组查看接受考核的乡镇(办)或区级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实地考察。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岐较大的问题,考核组可采取专项调查、核实数据、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全区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召开全区领导干部大会,对各乡镇(办)、区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各乡镇(办)和区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表》(附表3)。参加会议人员: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过正县级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各乡镇(办)党政正职,区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省、市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分析。考核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的整体情况分析研究,考核组对接受考核的乡镇(办)或区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汇总考核量化得分,写出考核报告,并交与区考核办。
  第二十二条 由区考核办汇总考核情况,并征求相关领导同志意见,提出初步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办)和区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核格次的依据是量化综合考核的分值,依照得分顺序确定。按照各乡镇(办)、党群系统、政府部门分别排序。优秀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领导干部优秀格次名额最多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办)、区级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安全、环境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出现上述问题,经研究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格次。
  第二十六条  考核等次由区考核办提出意见,经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区委常委会批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每年要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办)和区级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11个乡镇(办)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和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党群系统得分排在最后一名,政府部门得分排在最后两名和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要对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改进,并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如无特殊原因,对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乡镇(办)和区级部门领导班子,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格次的领导干部,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对当年评为不称职格次的领导干部,应视其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第三十条  区考核办采用适当方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办)和区级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科学发展、争先创优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三条  接受考核的乡镇(办)和区级部门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六条   接受考核的乡镇(办)和区级各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区委、区政府原确定的其他年度考核项目不再单独进行,统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单独考核。
  第三十八条   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区委和区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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