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帮扶基金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人气:3783    发布时间:2008-07-31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能够及时、准确的对困难党员实施帮扶和救助,发挥基金的作用,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帮扶基金资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补助及集体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方筹集,主要用于对困难党员实施帮扶和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任务是: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相关要求,多方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基金的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区财政局在中国银行印台区分行单独开设的印台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收入

第六条  基金采取“党费拨一点,财政支持一点,党员捐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的办法筹集。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收缴、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基金收入包括:党员干部职工捐款收入、社会各界募捐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保支持收入和利息收入。
党员干部职工捐款收入是指全区所有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募捐的资金收入。
社会各界募捐收入是指社会各界募捐的资金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标准对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补助收入。
社保支持收入是指区民政局、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给予的资金扶持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条  对党员干部职工捐款、社会各界募捐、财政补助和社保支持资金应及时开据统一票据。

                                          第三章  基金的资金支出

第九条  困难党员帮扶基金支出项目为:
对那些缺乏发展思路、缺乏致富技术和生产资金的党员进行帮扶和支持;对党员因病、因灾或年老体弱等方面遇到困难时能够及时进行支持和救助。
第十条  基金资金的支出步骤为:
1、由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写出书面申请;
2、由区委组织部组织科初审;
3、报区委组织部部委会研究审批确定;
4、区委组织部对审定的帮扶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无异议后;
4、由区委组织部以文件形式送区财政局备案后予以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局应与经办机构协商及时将基金结余按规定转存定期存款,财政局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局要出具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核对、公布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授受监督。
第十三条  组织、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金收入、支出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和违纪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困难党员帮扶及救助款项;
(三)未按时将基金及利息等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有第十四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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